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根据《***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即日起开展本市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部门
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受理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申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辖区其它食品企业的申请。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1.食品企业或领取备案表,如实填写并备妥其它须提交的备案材料;
2.食品企业向备案受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3.受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材料,同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4.备案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5.备案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如需实施现场核查和检验的,现场核查和检验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对符合要求的在备案表上盖章,给予备案,1份由企业留存;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材料,并依法进行处理。
6.备案编号具体形式为:沪食备××××××××××。10位阿拉伯数字的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D2002)中市级行政区域代码的前4位;中间2位为备案项目编号,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项目编号01,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项目编号02,委托加工食品备案项目编号03;后4位为企业序号,企业序号自0001开始顺序使用。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配方、生产厂或经销商、使用产品及最大使用量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备案表、提交材料及备案程序与首次备案相同;企业重新备案,其备案编号保持不变。
三、备案项目及提交材料
(一)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备案受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填写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企业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企业备案表2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料乳粉来自国外的,应提供有关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今年12月15日前,向备案受理部门备案其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应填写食品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可另附页,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2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5.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三)委托加工食品备案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备案受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填写食品企业委托加工食品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表2份;
2.双方营业执照各1份;
3.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1份;
4.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四、备案工作要求
1.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可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证和巡查工作进行,要加强宣传和发动工作,督促企业依法积极、主动、及时备案。
2.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
3.对备案时涉及的企业商业性秘密,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4.企业备案资料要单独建档,及时汇总备案统计信息,发挥食品企业生产备案的作用,做好食品监管工作。
5.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要按照新的备案分工,抓紧做好备案清理和交接工作。
6.要加强对食品企业生产备案的监督管理,食品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食品企业委托加工的食品和使用复原乳生产的液态奶,要按照标识标注有关规定,正确标注。
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对质监部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食品企业生产备案工作。12月20日前,将备案工作情况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