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域保洁管理的通知
沪容环〔2008〕42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水管处:
为加快提高本市水域保洁管理整体水平,明确水域保洁管理职责,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域保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应水域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严格执行《上海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加大水面保洁岸边维护的投入、加强监督、加强整改,加快形成市、区、镇水域保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二、责任主体
根据《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沪府〔2004〕28号)要求,水管处对直管水域(黄浦江关港下游、苏州河华漕下游等水域,以下简称“直管水域”)、区管水域(含:水面、滩涂及其沿岸河坡、通道等,下同)的保洁及其监管,做好相应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
对直管水域,其保洁工作由水管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保洁企业,建立契约关系、签订打捞保洁合同,实施保洁监管。
对区管水域,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区域情况,对管辖水域保洁的作业力量、装备、形式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水域保洁水平,实现水域保洁全覆盖;并因地制宜地做好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地加以推进落实。
对区管与市直管的水域互通的河口及邻区相接的界河水域,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据水域流向的特点,落实好相应的拦截或打捞的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水面漂浮物(含:水生植物);并落实好应急力量,做好水域的突发事件和市民投诉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监管指导。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域保洁企业(组织)监管,与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合作,做好水域保洁企业的扶持、培育和监管,提高企业水域保洁作业服务水平。
2、加强综合协调。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同各自区域内的财政、河道、城管、环保、气象、海事、港口、协管等部门(组织)的协调与组织,形成综合管理协同能力,提高水域保洁机械化水平,提高水域市容环卫管理的效能。
3、加强社会互动。良好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面貌,需要得到社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共同维护,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针对性的社会宣传工作,开展志愿者系列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社会参与度。
4、加强信息上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做好水域保洁、质量监管、社会互动等各类信息与数据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水管处在汇总、分析全市相关数据与信息后,应定期向市市容环卫局上报水域管理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为实现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整体达标总体要求,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在各阶段相关水域范围内全面落实水域保洁责任并建立适时清捞、清除机制,逐步实现水域保洁的长效常态管理。
1、2008年底前,全市涉及主要区域(含50条主要水域、88条主要道路、20个景观区域、高速公路、区县政府所在地)的水域;
2、2009年底前,外环线内及各郊区(县)城市化地区的水域;
3、2010年4月底前,全市农村化地区的水域,并形成市、区、镇水域保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