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2014年08月21日
沪安监危化〔2014〕6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学品罐区日常运行和检维修作业管理,有效防范化学品罐区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自2014年8月到12月,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部署,落实主体责任
化学品罐区危险化学品数量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影响范围广。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区和街镇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细化落实具体工作要求。涉及化学品罐区的相关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通知》有关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的7项要求,全面深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整改隐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加强指导,提升本质安全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自有储存设施)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内独立设置的化学品罐区(包括原料罐区、成品罐区、中间罐区以及废水罐区等)。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上述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化学品罐区运行安全责任,加强操作和检维修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确保大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以及液化气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确保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学品罐区全面进行设计复核和整改达标,确保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定期开展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全面提升化学品罐区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监督,严肃追责,确保取得实效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力度,通过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的,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对因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追责,推动企业切实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确保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于9月30日之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请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于10月31日之前,将本地区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书面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对本市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2013年***安委办组织开展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其他涉及化学品罐区的工贸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修订完善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台账。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应对所属企业开展化学品罐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