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农委等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2008〕50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在努力缓解本市户籍儿童入园矛盾的同时,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问题也已经得到重视并正在逐步解决。目前,本市在园儿童中,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已约占30%。其中外来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且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和郊区。当前,本市正值新一轮人口出生高峰,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开始凸现。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更好地适应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予以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意义
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有利于解决其父母照看同住子女的后顾之忧,便于他们安心参加工作。根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区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学前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在内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问题,使家长能安心工作。
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目前,本市适龄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已经达到97%以上,为其后续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工同住子女没有能够接受学前教育,当这些儿童到龄接受义务教育时,经常会发生对学校集体生活与学习环境的不适应问题。同时,由于缺乏照看或照看不当,一些学前儿童面临着溺水、窒息等安全隐患。为了使这些孩子能够与其他同龄孩子一样能健康成长,我们必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努力满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前些年,一些农民工子女学校出于解决需求等方面的考虑,开设了学前班。学前班学额严重超编,且采用的是小学化的教学,同时也使原本办学条件就比较简陋的学校校舍资源更为紧张。随着本市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的加强,民办农民工同住子女学校将不得再设学前班。因此,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园问题,既能促进农民工同住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争取纳入民办教育管理,也是学前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机遇。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设点布局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入街道乡镇调查了解当地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情况,与街道乡镇政府共同商议解决这些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措施。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街道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幼儿园布局情况和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确认有无开设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需要,并规划好幼儿园的设点布局。要从解决幼儿入园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为农民工子女幼儿入园积极创造条件,可以采取包括挖掘现有幼儿园潜力、开设新的幼儿园、提供原有的空置校园舍举办幼儿园在内的各种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三、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工作
(一)规范设置与审批办法
就本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其设置的基本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但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按照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基本要求,市教委特制订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见***),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区县民办三级幼儿园(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具体操作办法。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立专门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幼儿园,也不适用《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应对现有未经审批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排查,根据办学条件分别予以同意申报审批或整顿关闭等处置。未经申报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二)加强管理、指导与服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三级幼儿园教养工作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实际,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与提高应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管理计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园长的任命或变更进行核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办园设备、设施与玩教具的配置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严格对幼儿园管理费、伙食费的管理,民办幼儿园管理费标准应按成本确定,报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对克扣与挪用幼儿伙食费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民办幼儿园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监测。
区县教育部门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或附近公办幼儿园承担本地区民办幼儿园教养工作的辅导任务。有3所以上民办幼儿园的区县教育部门可聘请身体健康,有学前教育经验的教师或退休人员为辅导老师,加强教养工作的巡回指导。
(三)建立监管与退出机制
区县教育、教育督导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检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不合格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停办的幼儿园应妥善安置在园幼儿,落实其继续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对办园成绩显著的民办幼儿园,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