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行政检查公告(2006年第2季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令)第25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检查、日常监管、GSP专项检查,行政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现将行政检查结论予以公告。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各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处理,并督促其整改。
一、批发、零售连锁(连锁门店除外)企业:行政检查企业12家,其中:限期整改企业3家。(见附表一)
二、药品零售企业:行政检查企业478家,其中:不合格企业44家,限期整改企业23家。(见附表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