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岫岩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目 录
第一部分 岫岩县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岫岩县法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一、表皮
二、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
三、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四、部门收入总表
五、部门支出总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九、非税安排支出表(不含基金)
十、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A3)
十一、一般预算基本支出-工资及福利明细表
十二、一般预算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三、一般预算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五、非税收入安排基本支出明细表
十六、非税收入安排项目支出明细表
十七、政府基金支出表
十八、政府采购表
十九、“三公”经费
二十、“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分单位
二十一、政府购买服务表
二十二、预算公开情况信息反馈表(需反馈财政)
二十三、预算检查表(需反馈财政)
见附表
第三部分 岫岩县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
五、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院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的质量管理以及涉诉信访工作。
七、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岫岩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
1、岫岩县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岫岩县法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详见***1)
第三部分 岫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本部门2017年度预算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1183 万元。
2.罚没收入 100 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75 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 0 万元。
5.专项收入 0 万元。
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0 万元。
7.国有资产(资源)收入 0 万元。
8.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0 万元。
9.其他收入 0 万元。
10.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
1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
12.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万元。
二、本部门2017年度预算支出
(一)按经济分类预算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 861 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 243 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04 万元。
4.项目支出 150 万元。
(二)按功能分类科目预算支出
1.公共安全支出 1082 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98 万元。
3.医疗卫生支出 37 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 41 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6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接待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7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减少 73万元,降低 52.14%,主要是2017年预算未将我院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款项纳入等原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67万元。2017年购置公务用车 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9 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1.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2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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