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港口局印发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沪交法〔2010〕523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交通港航行业管理,加快交通港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公共汽电车企业、出租汽车企业进行的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本市交通港航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对本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信息统筹发布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对各区(县)相应管理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两级管理的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后期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指标确定和调整)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等方面,指标内容限于本行业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范围。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算方法、权重等由各管理机构先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
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调整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意见,市交通港口局按前款规定程序在每年12月底前予以确定,并在下一评价周期实施。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经确定后应当向行业公开。
第五条(信息来源)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信息应当来源于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和各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质量信誉有关的信息。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外省(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与质量信誉指标有关的信息也可以纳入。
涉及行政检查等主动检查项目的,各管理机构必须对纳入质量信誉评价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且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实行均衡的抽检率,保证真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信息采集和录入)
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集、录入质量信誉信息,并由计算机信息系统汇总。汇总的质量信誉信息应当在各管理机构及经允许的其他单位间共享,便于各管理机构动态了解企业的质量信誉指标得分情况,加强管理。
各行业协会采集的质量信誉信息应当提供给相对应的管理机构予以录入。
第七条(信息采集要求)
质量信誉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集与质量信誉无关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质量信誉信息。
第八条(信息录入要求)
各管理机构应当将采集的质量信誉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保存原始材料,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录入的质量信誉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如确有录入错误等情况的,经各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修改原始数据。
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确定信息采集、录入的人员,并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质量信誉信息,保证信息录入的来源。
第九条(等级和划分标准)
质量信誉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和B级,以每一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评价分级。
其中被评为AAA级的考核对象,如果通过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有严重质量信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市交通港口局可以将其质量信誉等级下降到A级,但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下降至AA级。
质量信誉等级的划分标准可以采用比例制、排名制、打分制等方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性质和规模予以提出,报市交通港口局确定。
第十条(等级评价程序)
各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20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得分情况对各企业的质量信誉作出初步等级评价。
各管理机构于1月31日前将各企业的初步等级评价情况预先告知企业,若企业对初步等级评价提出异议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涉及管理与执法分离的,由管理机构牵头告知和答复企业。
各管理机构于2月15日前将质量信誉等级评价情况报市交通港口局审核,经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公开方式)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交通港口局网站予以公布;国家无相应规定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市交通港口局和各管理机构应当将每年形成的考核结果和相关文件材料作为行业质量信誉档案纳入归档范围,实行归档保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确有需要,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市交通港口局申请公开行业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二条(奖惩措施)
对于连续3年被评为AAA级的企业,市交通港口局可以通过发文或者授予荣誉标志等形式予以表彰。
被评为B级的企业,各管理机构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禁止提供信息)
各管理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被评价企业的质量信誉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查询服务)
被评价企业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查询本企业的以下质量信誉信息,各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一)质量信誉信息,包括历年质量信誉等级、得分、排名等;
(二)质量信誉信息的来源。
第十五条(异议的受理)
被评价企业认为自身的质量信誉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市交通港口局受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港口局受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各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书面处理意见移交回受理部门,告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处理结果)
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异议: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评价企业仍持有异议的,各管理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评价企业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被评价企业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异议的复核)
异议人对各管理机构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交通港口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接口)
交通港航行业质量信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与本市综合社会诚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九条(系统安全)
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质量信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同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各管理机构信息管理员应当设置质量信誉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质量信誉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电子数据保存)
质量信誉信息的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归档的电子质量信誉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0日。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于2007年1月15日制定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