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申请的通知2005年02月25日
各相关质检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为切实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授权申请。
对已经取得授权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后,我局不再受理其到期复评审申请,不予继续授权。授权有效期满后,有关质检机构应当将站章、审查认可CAL章、计量认证CMA章一并交回我局,不得继续以我局授权检验机构的名义开展检验工作。
有关检验机构需要承担《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申请核准。需要开展社会中介检测业务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也可以以中介检验机构的名义向我局申请计量认证。
特此通知。
市质量技监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