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04月28日
沪人社职发(2012)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工三年行动计划落实,通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力争本市全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的等级工培训比例力争不低于50%。现就做好2012年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培训范围
(一)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参加第(二)项所列项目的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
1、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2、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3、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4、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5、本市户籍,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补贴培训项目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2、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3、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其他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市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从事护工、养老护理的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区县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参加家政服务专项能力或技能等级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培训组织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技能提升的重要意义,认真排摸本区县内农民工技能状况和培训需求,加强行业大型企业、建筑行业以及养老护理和护工等行业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对口联系管理,协调推进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鼓励各行业大型企业(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市级行业协会以及大型民营、外资企业)根据行业企业的岗位要求和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本系统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已开展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项目的,向对口联系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新开展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经培训实施机构所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以本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为重点,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护工三类行业农民工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培训计划。
三、培训实施
(一)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实施条件,各区县要加强补贴培训机构选择认定工作,建立专家评审、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经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由区县签订补贴培训协议。
各行业大型企业可以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下属培训机构(含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或行业特有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本市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
(二)培训内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或者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内容应根据职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大纲实施;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应根据所在单位、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课时一般不低于60课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应低于40课时),培训内容中要安排与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等安全教育的内容,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网络化管理。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均纳入网络化管理。农民工培训报名注册或核销补贴时,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将根据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相关信息,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和条件。培训机构应按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网络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和培训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信息维护工作。
(四)培训督导。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要求,对农民工补贴培训进行督导,对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之一。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进行督导时,如因培训课时场地安排分散等原因难以逐班现场督导的,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市级行业协会进行现场督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抽查,督导记录和区县抽查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
四、鉴定考核
农民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一)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职业(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实施鉴定;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按鉴定公告要求及时进行鉴定申报。
(二)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三)岗位培训项目,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养老护理和护工岗位培训项目,由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分别组织实施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成绩反馈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五、培训补贴
政府按规定对农民工培训给予补贴,补贴费用主要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培训内容及课时核定,但原则上不高于350元/人,培训项目低于60课时的按补贴目录内定向培训课时标准核定。
(二)补贴申请。农民工参加补贴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达到其它相应补贴条件的,承担培训的机构原则上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费补贴申请。
(三)经费核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的独立明细科目,建立补贴资金审核公示制度。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在区县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承担培训的机构。
企业组织本企业农民工培训的,培训费用可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六、其它
(一)经认定的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以及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外来从业人员培训,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有关要求执行,补贴资金在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核销按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补贴培训核销流程操作;开展本通知内的岗位培训项目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农民工参加高师带徒培训、技能竞赛赛前培训以及个人自主参加当年度补贴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参加技能类定向培训,需符合本通知补贴培训对象第3条的规定,并按本通知培训实施要求执行。
(二)本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补贴培训,按《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沪人社职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经市慈善基金会认定的外来媳妇参加补贴培训按《本市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管理试行办法》(沪人社技〔2009〕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民工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单项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的,可按照10元/人标准享受培训费补贴,有关补贴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安监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补贴条件审核后提出补贴申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经费核拨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
(五)经市监狱和劳教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市监狱、劳教所内的外省市籍服刑、服教人员,参加经认定的补贴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项目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所用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2011年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2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