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的通告
明府字[2006] 48号 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 人口核定登记的通告 为核清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有关指标,建立全区统一的水库移民人口情况信息数据库,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定对象。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为我区境内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核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核定登记。 二、时限划分。搬迁的水库移民,以在册的户籍人口核定为现状人口;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以实际动迁的人口核定为原迁人口。 三、核定办法。已搬迁水库移民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人员;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投亲靠友)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包括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市、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淹地不淹房,没有动迁而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四、登记确认。由区水利局牵头组成专门的水库移民人口调查工作组。工作组持区统一制定的调查登记表进村入户登记,移民户调查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调查登记表要经村组签章认可,并由调查组人员复核。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水库 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