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待遇的公告20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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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文件依据:市政府2002年第123号令
市政府2004年第34号令
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一、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履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费义务的,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的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即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7%之和。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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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6:43:1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