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2012年06月05日
沪农委[2012]135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82号)和农业部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商品有机肥推广成果,引导农民科学用肥,提高耕地质量,改善上海郊区农田生态环境,现就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市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农业生产组织(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和农户。
二、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生产组织或农户施用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200元,根据不同作物施用标准确定施用量,每亩用量最高不超过一吨。各区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三、操作程序
1、需求申报。商品有机肥补贴实行申报制。用户单位(个人)于上年8月底以前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部门)申报年度需求,申报时需提供作物种类、种植面积、肥料需求量等,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区县农委。市农委对区县上报数字审核后,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2、计划下达。市农委根据对区县申报的审核结果,于年初将当年有机肥补贴计划下达至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
3、供货企业确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和相关资信信息。其中,各生产企业年度可提供享受补贴有机肥的最高限量,由市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会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企业产能及上年度肥料销售、质量抽检情况等综合考评后确定。
4、产销对接。各区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供货企业与用户进行洽谈,做好供需对接,签订产销协议,并做好备案。
5、补贴申请。当年11月底以前,用户单位(个人)凭产销协议、付款单据和签收凭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6、审核公示。各乡镇农业部门会同村委会对本区域内用户提出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经村公示后,报送区县农委、财政局。区县农委、财政局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7、补贴资金拨付。市农委根据审核后有机肥补贴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区县财政。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农委审核的有机肥补贴数量,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户单位(个人)。下年初,市财政根据区县实际发放情况与区县财政结算。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指导。各区县农业行政和技术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强化政策宣传告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农业技术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用户单位(个人)的培训和指导,增强农户科学施肥意识,提高科学用肥水平。
2、加强质量监管。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自检档案记录;市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用户调查;区县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加强对供肥企业商品有机肥质量飞行抽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本市范围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质量定期检测,每年检测次数不少于4次,并将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3、加强资金管理。乡镇农业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用户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做好村级公示和档案保存工作。区县财政局和农委应加强检查、考核,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市农委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机肥补贴资金纳入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并核实的举报人实行奖励。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本通知实施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9]45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5月4日
附表1: | ||||||||
上海市商品有机肥应用申报表(样表) | ||||||||
区县 乡(镇) 村 | 单位:亩、吨 | |||||||
用户 | 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联系方式 | 作物种类 | 种植面积 | 申报数量 | 备注 |
年 月 日 | ||||||||
附表2: | ||||||||
上海市商品有机肥对接需求表(样表) | ||||||||
区县 | 单位:月、吨 | |||||||
用户 | 需求厂家 | 送货时间 | 使用数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