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管办关于上海市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更换新证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9]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本市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更换新版证书。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提出申请后,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提交换证书面材料。
二、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