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印发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人〔2009〕85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安全监管局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安全监管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聘用人员)。
(二)首问负责制是指来电、来访者首先询问的本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一)服务对象来我局办理有关事项或联系工作,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和能够解决的,应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可三次办结),防止服务对象多次重复***现象的发生。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处室、经办人联系,必要时应为服务对象联系相关处室和经办人员;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但相关人员不在或暂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阅知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遇职责暂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处室领导报告,并负责给予答复。
(三)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力所能及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用语规范,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我局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答”、“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由”;
2.接待来访。做到“热情主动打招呼,耐心倾听问事由,准确解答不含糊”;
3.凡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进行敷衍、应付和推诿;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并报本处室领导批准。
(六)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各项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局机关各处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二)责任人态度恶劣、推诿扯皮或刁难服务对象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纪律处分。
四、附则
(一)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23115288、23115287。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