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整规办市监察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的通知2004年08月30日
沪检发(2004)192号
各市、区(县)整规办、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次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