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城保企业职工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2004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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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文件依据:沪劳保业一发(1998)45号文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年可按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缴费基数确定,但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缴费月份不计入缴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按上述规定缴纳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同时按本市规定的记帐比例记入,并作为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数。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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