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废止部份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证书的通知2004年07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行政许可证予以废止。
1.根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或《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登记证》(范围为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小于0.1Mpa或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常压热水锅炉);
2.《上海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资格认可证》(塔式起重机和各类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
3.根据《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4.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工程师》证书;
5.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审核人员资格》证书;
6.《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员证》证书;
7.《锅炉安装修理质量检验员证》证书;
8.《上海市电梯检验人员资格证》证书;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证书(防爆电气,高处悬挂装置、高处作业吊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