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沪教委人〔2009〕46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事业,在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经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授予上海市向明中学等12家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王如竹等14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卢起升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经教育部批准,决定授予丁菊英等3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朱国花等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丁菊英等14名同志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高校优秀辅导员等先进个人称号。
经教育部、全国妇联批准,决定授予王熙珍等8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批准,决定授予上海市大同中学等61家单位“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杨妍等237名同志“上海市模范教师”荣誉称号,茅红美等23名同志“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决定同时授予丁馨等70名同志上海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高校优秀辅导员等先进个人称号。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决定授予朱荫贵等305名同志“上海市育才奖”。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批准,决定授予张琼等1012名同志“上海市园丁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对上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立新功。同时,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向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学习,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为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