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等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09月09日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交通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的通告》(沪交科〔2015〕1257号)要求,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完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检定和校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二、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如经查实在检验中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未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含委托本市检测的外地号牌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规定。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检验机构,在2016年9月30前实现环保检测前置,其它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位调整等准备工作,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实现环保检测前置,并与环保、公安部门联网,通过技术手段严格监控。已在外地完成环保检测,但委托本市进行安全检测的,应重新在本市进行环保检测,达到本市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检验机构新开设机动车排放检验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妥善保存本地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预留出接入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网络端口。
五、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收费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的,由价格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