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明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对配租面积、租金补贴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上述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