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部门查封扣押须审批市工商局出台有关意见
市工商局11月22日出台意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如执法过程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确需当场实施的,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工商部门表示,对有关单位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如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扩展至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期。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此外,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工商所及检查支(大)队都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已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