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新规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特许经营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强化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职责,《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包括建设交通领域的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并为下一步扩大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留下空间。
《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如果转移权利和义务给项目公司的,必须征得实施机关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明确一旦项目公司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相应义务时,由特许经营者继受相应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需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提前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在实施机关未作出答复期间,经营者必须继续依约提供产品和服务。
《办法》明确,政府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或者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而且必须提前6个月将收回的理由、日期通知经营者和向社会公告,并赋予经营者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还需依约或者通过协商对经营者进行合理补偿。
《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