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拟定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1日起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得出租。
针对群租问题,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透露,新的办法明确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
对上海租赁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均有明确规定。
现状1房东随意涨价,中介多次带人看房,租客居不安,心也难安。
对策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现状2租赁双方签订合同后,或为贪图方便,或担心收税,许多人并不登记备案。
对策根据住建部规定,此次新办法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管部门将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现状3在一些住宅小区,群租不但影响相邻业主权益,而且还存在治安、消防等隐患。
对策除细化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外,新的办法规定,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安全并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出入口、通道等应符合治安和消防规定。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得出租。禁止分割搭建并出租。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用于居住出租。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租住人员在15人以上的,或者单位承租供职工集中居住的,应当建立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