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12月13日以网络形式发布了***市长最近签署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市长令《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主要内容。这项《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细菌等有害物质,具有很强的感染性和生物毒性,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对水体、大气、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危害市民身体健康,影响城市的公共安全。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作进一步具体规范。
焦扬简要介绍了《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几个特点。
一、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置模式
为了避免医疗废物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分散处置带来的处置不规范等问题,《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本市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同时考虑到医疗废物具有高传染性,其处置涉及到城市的公共安全,对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有较高的要求。对此,《规定》明确,本市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特许经营,由市环保局招标确定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处置规范,配备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统一收运、处置医疗废物。同时,《规定》还对有特殊原因不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两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二、明确医疗废物包装、贮存、转移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对包装、贮存、转移等各个环节作了细化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全面、有效监管。
三、加强对处置活动的监管
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活动,避免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规定》明确,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相关处置标准和规范,并确保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同时为了使处置活动受到实时监控,《规定》还要求处置单位在处置作业区域内,建立实时电子监控系统以及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并将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
为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正常进行,《规定》从运营管理和停业管理两个方面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作了规范。
四、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
《规定》明确,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由于医疗废物是具有高传染性的危险废物,如果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将严重影响市民的身体健康。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规定》明确,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焦扬表示,《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颁布施行,有利于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