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10月10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监督检查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监督检查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也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监督项目,在全国各省市中也属首创。
检查发现,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中,有16件法规或者法规性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共25项,涉及15个行政部门。经检查,在要求制定的25项配套性文件中,14项已经制定,11项尚在调研、起草的过程中。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法规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有不少部门对此重视不够,有的法规没有制定配套文件,有的配套文件制定不及时,有的文件条款与法规要求不完全一致,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实际结果影响了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影响了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不利于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对此,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今后在地方立法中要加强研究,进行充分论证。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立法时对法规跟配套文件出台的日期要有规定,以便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