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派出所可受理经济犯罪案件
由于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以往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派出所一般不予办理,老百姓只能到市(县、分)局经侦部门报案,这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群众来说,报案显得非常不方便。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的《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今后,在我市范围内,市民若遇到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既可以到经侦部门报案,也可以直接到发生地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
《暂行规定》明确,从6月1日开始,全省公安派出所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110指令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对需要现场处置的,派出所应当按照接处警规定,及时出警,进行现场处置;同时,派出所依法立案侦办派出所辖区内持有、使用假币案,出售非法制造的***案,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以及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等5种案件。
对这5种案件以外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线索,派出所也将受理,并开展相应工作,于7日内将审查意见转交经侦大队处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