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相关负责人解读本月起施行的新残疾人保障法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本月起正式实施,68条法律中有50条是新增或修改的,保障残疾人权益成为重中之重。上海市残联相关负责人解读新残保法时坦言,要真正实现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少障碍”乃至“无障碍”,还有很多“填空题”要做,“就像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一样,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不断‘拾遗补缺’。”
康复体系待完善
市残联康复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残保法中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这些都是过去没有明确的内容”。
上海有94.2万残疾人,涉及肢体、视力、听力等5大类残疾,年龄跨度大,对康复的需求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希望通过康复更多地走出家门、更好地融入社会。尽管申城已在全国较早地建立起机构、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康复服务体系,还是有不少“空白点”亟待填补:一些因手术切除喉部的无喉者苦于无处做复声训练;许多低视力者配了助视器后缺乏康复指导,因为配镜师并不掌握康复技术;医疗机构少有康复病床,而那些偏瘫或截瘫的患者肢体康复一般都需要3~6个月……“新残保法的实施,将为不断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保障”,该负责人表示,除了资金投入,从事康复的专业人才也亟需“补缺”。新残保法明确:“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各项权利有保障
据介绍,新残保法着力使残疾人各项权利有具体措施保障:
■教育权利: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修法背景:目前,我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有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在6至14岁的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只有63.19%,大大低于96.3%的全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比例。
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就业权利:按比例安排成制度
修法背景:我国目前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上海从1993年开始就出台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办法,目前社会单位按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无障碍权利:信息交流也要无障碍
修法背景:原残保法未包括信息交流无障碍内容,对物质环境无障碍的规定也不全面,且只是倡导性的规定。大部分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未进行无障碍改造,已建无障碍设施管理急待加强。
新法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