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标志12月1日起受保护解读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今年10月13日,经***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世博会150多年历史上对世博标志进行的第一个专门立法。
11月29日晚,***法制办副主任、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委员汪永清作出解读。
标志范围,不仅仅是会徽
《条例》就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权利客体、主体、内容、权利限制以及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不仅仅是指会徽,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国际展览局的局旗。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商业目的,界定“7类方式”
汪永清说,合理使用世博会标志对于宣传和普及世博会知识,传播“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说,《条例》允许社会各界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可以不经权利人事先同意。但同时要求相关方面在使用世博会标志时应当规范准确,不应使标志受到扭曲和丑化,也不应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当减损。但《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何为商业目的?汪永清进一步阐述说,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7类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12月1日生效请勿顶风作案
我国申博成功以来,各种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不法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借“世博会”名称对外发布商业广告,有的使用“世博会”谐音词如“士博汇”命名楼盘,还有的擅自使用与世博会相同或近似的徽标。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
汪永清说,有些未受查处的违规行为若能及时刹车,今后既往不咎。倘若在明天以后仍旧“顶风作案”,则必当依法惩处。
世博标志属国有资产
海内外人士普遍认为,《条例》的正式颁行,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筹备进程中的里程碑之一。
汪永清介绍说,之所以制订这个《条例》,第一,是遵守国际协议、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第二,是依法办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需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世博会标志,但世博会标志需要得到全面、周详、有效的保护,需要有更为便捷的程序和方式,需要建立“一次备案、全面保护”的法律模式。第三,是保护世博会组织者权益的需要。申博和办博的成功离不开国家的大量投入,因此世博会的标志是国有资产,其权利主体是世博会组织机构。
标志保护是成功办博的关键,《条例》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它保护了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世博会标志使用权的各国经营者,有利于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机构利用世博品牌进行市场运作,利用世博会标志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