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立下
对债务、合同、家庭、名誉、婚姻、房产、知识产权等案件的审判,统称为民商事审判。2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这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审判工作立下了12条新规。
新规又被称作“护民12条”,今后当事人可依据这些针对审判行为的条款,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制约法官。具体规定如下:
一、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不要轻易从程序上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要方便当事人诉讼,对同一事实的案件,可合并审理的尽量合并审理,不要人为地分为几个案件。
三、要对符合诉讼保全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要因法院的工作失误而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四、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尽量一庭解决,不要多次开庭、质证。
五、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严格审限意识,不要久拖不决。
六、要尽可能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不要轻易让当事人作不必要的评估和审计。
七、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一并解决纠纷,不要轻易让当事人另行起诉。
八、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要轻易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九、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要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十、要注意依法适度向当事人释明和依照职权调查,注意把握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平衡,不要机械适用证据规定,而对客观存在的一些利益严重失衡的现象视而不见。
十一、要正确把握民商事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降低民商事纠纷的对抗性,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要轻易判决。
十二、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繁简得当、规范明确的裁判文书,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败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