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试行)的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
那些企图“金蝉脱壳”,通过申请破产来逃废债务、恶意欺诈的企业恐怕难以得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今天起正式施行。这是继19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生效后,对该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的第二次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不仅加强了可操作性,规范了破产案件的受理、监督、善后管理等程序,也力图从多方面来堵住和惩治破产欺诈行为。
庙破方丈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从上世纪90年代初每年200―300件,增加到目前每年六、七千件,虽然其中大部分属于“正常退出市场”行为,但“破一个庙,富一个方丈”的故事也层出不穷。
去年轰动全国的四川中江县丝绸公司恶意破产案,就是破产欺诈的典型案例。当时,中江县丝绸公司盈利状况良好,基本没有逾期贷款。但当地政府为了逃废数千万元的国有银行债务,通过一系列的刻意安排,造成该公司无法按期还债的假象,由县财政局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再由县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清算组,最终宣告该公司破产。
据了解,上海恶意破产案较少,但不排除债务人“钻空子”的现象。去年,上海一家租赁公司由境外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清算期间,法官发现,该企业在另一案件中终审胜诉,大约有2000多万元的款项被执行到位,企业的几位负责人以所谓的“案件胜诉奖励”为名发放其中190多万元。
法律专家介绍说,破产欺诈的发生,与《破产法(试行)》的不健全有关。该法对破产程序规定欠操作性,对企业破产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追究力度不足,使得某些人敢钻法律空子,同时利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内部保护逃废债务。
新解释补漏
堵住和打击恶意破产行为,成了这次新司法解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破产逃债最常用的方法是“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即转移资产,留下承担债务的空壳企业进行破产。《规定》明确,“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一经发现,将立即驳回申请。
不仅如此,对于“破庙”中诞生的“富方丈”,也加大了打击力度。《规定》明确,“发现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应负相关责任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可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规定》另一个进步是“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过去,企业破产的清算组多由上级机关一手操作,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滋生。引入中介机构,用社会力量进行清算,有利于让清算过程更加透明。
前路仍漫长
“尽管新的司法解释有进步,但它仍带有过渡性质。”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主任顾功耘说,基于原有法律上的新司法解释,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和其他类型企业破产程序并没有做统一规定,一些规定也不能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顾功耘认为,防范和打击破产欺诈的力度虽然加大,但手段是消极的。例如,对于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申请的破产不受理,这样的规定究竟是对债务人的惩罚还是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的“债务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财产,一并纳入破产程序处理”,在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似乎忽略了法人企业的独立性。
顾功耘表示,这次新司法的解释,更重要的是为新破产法的制定积累经验。让该破产的企业“尽快了断”和防范打击破产欺诈,两者必须合理兼顾,这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