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加强预防控制非典决定(草案)将付表决
“非典”时期用“重典”,5月1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草案)将付5月14日的常委会会议表决。
《决定》草案提出,医疗机构、卫生疾病防控机构就“非典”流行病学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或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和出行的真实情况。拒不接受控制措施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公安部门配合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的有关主管部门查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切出入本市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人员都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查验。逃避查验或者谎报、瞒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布虚假“非典”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利用“非典”哄抬物价或者从事其他欺骗性商业活动,漫骂、殴打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