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
冀人社字【2015】190号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于2015年11月25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把握政策规定、扎实抓好贯彻落实进行了明确、提出了要求,更加具体规范和可操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是优化公共服务、减轻群众负担、促进人才流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规定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抓好政策规定的落实。人社部门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妥善做好衔接配套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变相收费。公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员户口迁入迁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财政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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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