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工伤认定职责范围作出调整
近日,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工伤认定职责,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总体工作要求,我市对有关工伤认定职责范围作出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其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地划分,在县(区)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设区市本级机构注册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三、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四、我市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调整从2016年9月22日起执行。(市人社局 胡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