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鲜湿米粉
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我区1家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田阳县民权食品厂,食品名称:民权鲜粉(鲜湿米粉);生产日期:2021-04-07;抽样日期:2021-04-07;抽样地点:百色市田阳区轻工业园(东莞园)内;抽样数量:5kg/袋×8袋;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二氧化硫残留量等6项;2021年05月12日,我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NO:SP20210145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示:上述民权鲜粉(鲜湿米粉)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田阳县民权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处罚。2021年0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并对该厂进行检查时,该抽检批次的民权鲜粉(鲜湿米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在收到报告7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05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1年06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百阳市监处字〔2021〕9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积极配合,态度良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主动对顾客回访,分析原因,积极整改,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2.90元;
2、罚款4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0472.90元。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2021年05月12日,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电话询问或者***了解的方式,对于2021年4月7日购买或者食用上述不合格批次民权鲜粉(鲜湿米粉)的客户进行回访,无因食用而出现身体异样的情况。经调查分析认为,因天气太热,而且包装间空调没有得及时增加雪种,导致工作环境炎热,工人可能偷偷把手套摘下,由此可能因手直接接触到米粉的原因,而导致本次抽检不合格。
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产品质量不合格,特作出整改措施:对空调重新加雪种,保证空调制冷正常运转,同时还对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并要求大家相互监督,一旦发现违规的,一律按相应的规定进行惩罚。
2021年05月16日,我局已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确已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2021年06月24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