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手札之以案释法系列(四)美团骑手与加盟电商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某电子商务公司(被申请人)系美团外卖加盟商,负责按协议约定完成宜昌市区域美团外卖订单配送运营工作。2016年8月,申请人张某在美团外卖APP软件注册成功后,到被申请人处报道,领取美团外卖统一配置的装备,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简称骑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管理和安排,实行三班倒。被申请人有统一的规章制度规定,凡迟到、早退、缺勤均会被公司处以罚款。骑手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否则会被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骑手在上线配送外卖过程中,美团外卖通过系统软件将送餐指令发送给附近的骑手,骑手按指令配送。骑手的工资实行计件,即按照每天完成送单量计算,每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核对单量和考勤后,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发放工资。2017年12月6日,申请人张某在配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仲裁请求】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中涉及四个主体:美团外卖、骑手、加盟电商、实体餐馆,上述四者通过美团外卖软件实行有机衔接,开展订单配送业务,如何认定几者之间的关系?
【案例评析】
美团外卖与加盟餐馆之间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客人通过美团软件点餐后,将餐费用直接支付给美团外卖。美团外卖将订餐指令发送给相应的骑手,骑手按指令配送后,美团外卖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将费用支付给餐馆。因此双方之间为服务关系。
美团外卖与加盟电商之间也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由加盟电商负责协议约定区域内的美团外卖订单配送和运营工作,具体包括:提供约定配送区域内的配送服务;按照美团外卖要求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组建配送团队;对因配送原因产生的投诉进行处理等。美团外卖按配送订单数量定期与加盟电商结算费用。因此双方之间为加盟协作关系。
本案中骑手(申请人张某)与加盟电商(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在从事外卖配送期间,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的约束(统一着装,按时参加晨会,按班次上线配送,迟到、早退、缺勤被处以罚款等),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典型特征;同时,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由被申请人根据配送的订单数量发放;申请人提供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以上符合了劳动关系成立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同时具备的各项要素条件。因此该案中,骑手与加盟电商之间为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美团外卖等网络平台经营模式是近年来电子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它们通过网络软件衔接劳动者个体与多个商家,在确认劳动者是否与某个商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深入了网络平台的运营过程,准确把握劳动者和平台软件各个商家之间的关系。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照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具备劳动关系成立情形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情形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徐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