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法律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的材料的,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我市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近年来,已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32件,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市劳动监察局 周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