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简化残疾军人门诊结算办法
2017年以前,我市城区残疾军人本地门诊医疗费用是由残疾军人本人按月持票据到医保局报销。经办人员在报销过程中发现这种报销模式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残疾军人身体负伤,按月到医保局报销行动不便;二是***丢失、***名字与医保系统内的名字不相符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残疾军人待遇及时报销;三是存在假***骗保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方便残疾军人看病就医、完善基金管理,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并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多次沟通,将残疾军人门诊结算办法进行了调整:本地就医实行持卡网上即时结算,残疾军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费用的,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剩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医保局报送结算资料,医保局按照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政策审核后,由医保局进行支付。
市医保局提醒残疾军人就医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地就医时,需携带市民卡到本人所选择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之列。
二、本地就医时,残疾军人最好有家属陪同,支付医疗费时,要认真检查票据是否有效、名字是否打错、市民卡或现金支付额是否与票据金额一致等。若发现无效票据应要求医疗机构更换;名字有错或金额不一致的,应请医疗机构当场在票据上更正并加盖公章。
三、异地安置残疾军人需到本人所选择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提交资料申请报销时间为每月20-30日。
(市医保局 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