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宜昌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
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宜昌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明确各部门职责
该文件的出台,首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其中,人社部门主要职责为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
行业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责任外,还要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公安部门要对恶意欠薪以及恶意讨薪的案件予以查处。
【关键词】工资须实名发放
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度,企业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农民工办理***,银行按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明细,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禁止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领、代发,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票证冲抵工资。
企业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垫资施工等为由,拖欠或克扣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后,可由企业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延期支付工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另外,因农民工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农民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开工前交保障金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核定、缴纳、使用、退还由人社部门和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
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社部门指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人社部门可从其工资保障金中垫付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垫付部分由企业在30日内等额补齐。
工程竣工验收后,人社部门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按规定程序退还工资保障金。
【关键词】恶意欠薪追刑责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规定应向农民工每月支付2倍工资,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考勤记载和工作量审签,导致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支付数额争议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违规将工程转包、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凡是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规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恶意拖欠劳务分包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