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日前,从秭归县人社局获悉,秭归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费用申报业务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是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过重部分实行的补助政策。享受二次补助的范围和补助标准为秭归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秭归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补助比例为50%,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1年秭归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29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757元。二次补助计算公式为:2012年度二次补助金额=[个人支付总和-(职工9***5.5元或居民6378.5元)-100%自费]X50%。
秭归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经办工作人员温馨提示,从2013年1月开始至2月底,凡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直接向县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证)、身份证、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逾期将不再接受申报。社保局经过审核、公示后,及时将上年度补助费用拨付至参保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秭归人社局 胡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