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60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
安置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安置:
(一) 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二) 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三) 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应原岗位的;
(四) 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对所属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他岗位工作且发放工资在3个月以上。职工转岗安置后,用人单位必须于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条 统筹地区对用人单位实行转岗安置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有6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人员失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三)转岗安置真实有效。
第六条 同一用人单位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可按其二级单位分别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第七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转岗培训安置人数和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执行。其中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二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征缴总额的30%。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岗培训安置补贴书面申请以及《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申请表》(***一)、《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续安置补贴明细表》(***二);
(二)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的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和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四)单位出具的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证明)、转岗安置岗位工资发放单个转岗安置人员名册;
(五)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六)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汇总,并提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小组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财政部门符合确认后将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费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条 转岗安置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年度转岗安置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额的20%。
第十一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中核算。
第十二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是用于用人单位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