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414)
十四、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立即改正,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无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行为,并未有可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风险,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2、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违法行为人未能主动配合执法工作,或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或有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行为,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数量小、范围小、损失小,但排除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
3、较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1)违法行为人不配合、阻碍执法工作的;
(2)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
(3)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数量大或范围较大或损失较大的(不包括重大动物疫病);
4、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执业证书。
(1)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
(2)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