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复交费怎么办
我是1980年参加工作,2003年起,因企业解散,社保和医保转为个人缴纳,至现在已经在宜昌市社保局连续缴费超过10年,2014年11月起,我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企业入职,单位自2014年11月起在无锡市社保局为我缴纳社保和医保,这样就形成了两地医保和社保重复缴费的问题。咨询你局相关部门,对于重复缴交的社保费用,在退休时社保缴费合并时,可以退还重复缴交的社保费用。但对于重复缴交的医保费用,相关部门回复并不一致:一是已经连续缴满10年,在宜昌可以不交了,不影响退休医保,另一种回复是,退休前必须连续缴满10年,解释是:退休之日的之前10年,也就是(若退休日2022年4月15日)之前的201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10年间必须连续缴费。请问:1、我在宜昌社保局这边的医保缴费是否可以停止,停止后是否影响到退休后的医保,如何影响?2、宜昌(个人缴的,由于没有统一的解释,仍在继续缴费中)与无锡(企业缴的)两地的医保重复缴费能否退,如何退?请予回复,谢谢!
提问者:杨善毛
市人社局
您好,欢迎来函咨询。答复: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关注,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地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号)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二)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宜昌市城区医疗保险制度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二、您在宜昌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办理退费。如果您对上述答复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电话咨询我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电话:6056683。我们真诚地欢迎您的咨询!祝您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