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的领取相关问题
问:请问一下,
1、养老金领取时,退休年龄有个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这个计发月数并不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实际领取月数吧,例如,4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233个月,并不是说某人领了233个月后就不能领取养老金了吧?
2、交费期间过世的,是不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个人帐户部分,也就是交费的不到一半的钱,还可以申请丧葬费,符合规定的还有抚恤金?
3、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过世后,是不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个人帐户部分,但是个人帐户部分是扣除了已经领取的钱,此外再加上丧葬费和抚恤金?
4、如果上述两条是正确的话,那么,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以什么标准计发的呢?(计发到何时,每月的标准?)
恳请回复,谢谢!
提问者:晗玉zhao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对养老保险问题的咨询!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你所说的月数是指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指定的月数领取完毕之后,只要本人仍健在,仍可以按此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3、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规定除了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之外,其没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之后,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一次性支付的。
丧葬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关于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多也较复杂,您可以直接用电话与我们联系,这样沟通起来会更详细、更便利。我们的咨询电话:市养老保险管理处企业待遇审核科,6731051。
回复时间:20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