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市第二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认定的公告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根据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范围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已通过自治区核查鉴定,现将二级古树名木普查结果认定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我市第二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二级古树508株(详见***)。
二、对认定的二级古树进行挂牌、立碑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
三、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制止;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移植或盗卖、砍伐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和个人在本次认定范围之外,发现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或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可以与市绿委办联系,电话:0774-3816002。
梧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