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公开广西穗宁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案 名 | 广西穗宁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 ||
行政案号 | 崇农(农药)罚[2021]2号 | ||
基本案情 | 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场抽取了当事人经营标称广西兄弟农药厂生产的0.2%杀单.噻虫嗪颗粒剂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 PD20181033 ,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年4月16日。该产品实物标签与登记标签不符,登记作物为:玉米, 防治对象为:蚜虫、玉米螟,而产品包装上却印有甘蔗的图案。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清点,拍照,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1年5月29日,经我局分管领导同意立案,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3日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进货单、销售单、退货单等证据资料。当事人从广西兄弟农药厂进货,共进货22吨,进货单价2200元/吨 。现已销售10吨,销售价格 2200元/吨 ,销售收入2***00元 ,现场清点库存10包。核实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的违法所得2***00元。违法案值12×2200+10×2200= 48400元。 | ||
涉案金额 | 48400元 | 违法所得 | 2***00元 |
案发时间 | 2021-5-28 | 立案时间 | 2021-5-29 |
案件类型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 | ||
处罚时间 | 2021-7-15 | 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罚款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
处罚决定书 | 1、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该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3、罚款5000元。 | ||
附 件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 ||
案件来源 | 农业农村部门 | ||
单位名称 | 广西穗宁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 | 单位法人 | 钟祝庄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辖区 | 注册地址: | 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工业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