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渔船码头开海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月30日,市安委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对东港市和振兴区等地休渔后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重点突出休渔后渔业安全生产及渔船民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带病”渔船出海生产,强化各项责任落实,确保渔业安全生产、渔船安全管控、水上交通运输等方面生产安全。
此次督导检查对各渔船属地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在休渔结束前,由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牵头,组织渔政渔监及乡镇等人员,对照18项安检标准对辖区所管渔船开展一次排查摸底,分类列出明细。对符合出海报备规定的,如实登记报备、公示;“船证不符”、非法加装等不符合出海报备规定的渔船,禁止出海,列出明细,公示船名、停泊港点,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是加强依港管船力度,严格落实渔船出海报备制度。包保责任人、港点专班和执法工作站执法人员要根据“登船行动”方案要求和出海报备办法规定,登船检查每一艘拟出海渔船18项安检事项,对不符合出海规定的渔船,一律禁止出海;加大对渔船码头24小时巡查,发现违规出海渔船,立即报告属地渔业执法机构强制召回,禁止出海。
三是加强科技管理力度,严打非法拆卸屏蔽渔船北斗行为。市、县、乡镇三级北斗平台值班人员要通过平台数据分析研判、渔船动态比对等方式方法,加强海上渔船动态监控,发现渔船北斗信号中断的或异常的,立即报告,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严格落实见船、见北斗、见船主现场核实制度,严厉查处拆卸、屏蔽、遮挡、损毁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等违法行为;发现越养殖区控制线、超航区、超风级未避险渔船、甚至越入他国水域渔船,要立即向属地渔业执法部门报告,强制召回,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是加强海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渔船越线超航区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渔政执法船“北斗+雷达”的监控作用,在海况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出航率、登船率、处罚率,同时,要协调海警、海事、交通等部门加大对“国庆”“二十大”等重点时段、重点海域、重点对象的重点巡查。看滩船和贝类采捕船作业范围不超过北纬39°39′00″线以南海域;沿海航区渔船作业范围不超过北纬39°25′25″线以南海域;所有渔船严禁进入中朝渔船民纠纷多发海域、敏感水域或他国水域航行生产。重点要加大海上“船证不符”、非法加装改装渔船、违法拆卸屏蔽北斗、AIS的渔船、职务船员未达到最低配备员标准的、未持有出海报备单等违法违规渔船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同时交属地禁止出海。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
五是强化灾害性天气防御,严厉惩治超风级作业渔业船舶。秋季海上风大浪高,灾害性天气频发,各级包保责任人及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在遇有灾害性天气时,要确保预警预报信息传达到每一艘所管渔船,确保每一艘渔船防御灾害性天气到位。在港的不准出航,在航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到就近安全水域或回渔港防风避浪。尤其是要做好到外省海域丹东市渔船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要确保灾害性天气来袭之前在外水域渔船都做好防御工作。对不服从管理,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强制召回渔船,依法依规从严处罚,造成事故事件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船主船长刑事责任。
六是强化渔民疫情“三防”,严格落实渔船民防疫规定措施。县(市)区渔业执法部门和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丹东市边海防管控暨疫情“三防”工作实施方案》(丹边委〔2022〕8号)规定,严格检查渔船“三个严禁”落实情况,即严禁渔船到中高疫情风险区港口码头停泊;严禁与外方船舶、人员有任何接触;严禁出海渔船民向外方船舶、人员抛物或接受外方物品,防止疫情输入。各港点专班、渔业执法站人员和渔船船长严格落实渔船船员扫码、测温、登记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发现船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症状时,禁止渔船民下船上岸,立即向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防疫机构报告,严格按照防疫规定进行处置。
七是加强督导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和干部带班制度。市局2个督导组,将深入县(市)区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及渔船民防疫督导检查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下达督导件,***检查整改情况。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事故或严格影响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和干部带班制度,发生应急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请各安委办协调属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政渔监及乡镇等人员严格落实渔船管控18项安检标准,对辖区所管渔船开展一次排查摸底,分类列出明细。对符合出海报备规定的,如实登记报备、公示;“船证不符”、非法加装等不符合出海报备规定的渔船,禁止出海,列出明细,公示船名、停泊港点,明确监管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