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行为
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及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就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退)费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对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我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计费,按月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已预收的幼儿园应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停园时间按2020年2月14日至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验收通过的同意开园前一日计算。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预收和结算。停园期间,已预收伙食费的幼儿园要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等额抵减和退费。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民办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未返校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未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含双休日变单休日)和公布2020年暑假放假时间折算后据实收取。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中职及民办不得跨学年)预收住宿费。已收取的住宿费,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违规调整收费标准。各学校、幼儿园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收费依据和“12315”价格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教育领域违规收费行为。《通知》还明确,退费办法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教学秩序恢复正常后,仍按原省、市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