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6项新规定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近日,市政府出台6项新规定,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一是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征收。商品房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或预缴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按季预计、按年清算。
二是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三是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是改进规划审批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市政方案实行同步审批,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流程和运转时间。
五是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且具备预售条件,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产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许可证发放。商品房预售款收入银行专户存储,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罚款。
六是严禁商品房售价外的搭车收费,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除外)。严禁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收取各种保证金(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收取除外)。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记者 郑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