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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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菏政字〔201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按《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行署、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实施;需要修订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办理。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公布,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1日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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