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铁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事项监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正文
开发区·铁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
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铁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事项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相关法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铁山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招标事项核准部门为区发改部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施工单项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和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
第四条 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单项项目继续遵循《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文件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依据区发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确定的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区发改部门实行容缺办理,先批后补。建设单位需书面承诺按区发改部门告知的时限补充完善报批资料。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文件内部编制、审核机制,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招标文件编制、审核。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和工程预算后,分别提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区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单位代表召开项目招标会审会,确定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和招标控制价,签署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授权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程序完成招标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发布中标公示等手续。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所涉及的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现场踏勘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规范报送工程资料,发改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自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高项目招标效率。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受政府委托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及直属子公司自主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凭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核准批复办理招标手续。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若国家出台新的有关招标政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根据最新规定,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